薪酬管理制度
2022-01-14 11:42:39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创建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通过合理的薪酬安排吸引优秀人才,保证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组织机构、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订的原则

1、守法及现实的原则: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战略一致性原则:与公司发展战略相一致,通过弹性设计,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以保证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3、公平性原则:关注内部公平性,通过岗位评估确定岗位在公司内部的相对重要性,进而确定相应薪酬水平;

4、市场竞争力导向原则:强调薪酬竞争力,有效吸引高素质人才。达到通用人才薪酬水平在本地区有竞争力,骨干人才薪酬水平在全国同行业有竞争力;

5、绩效挂钩原则: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薪酬分配机制,体现企业效益与员工利益相结合,加大变动收入的激励力度,使员工薪酬随绩效变化而相应变动,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三条职责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员工薪酬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1、拟订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预算;

2、督促并指导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下发的薪酬管理制度;

3、检查评估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情况;

4、事后审核子公司的《工资发放表》和《工资发放汇总表》;

5、检查或审核《员工异动审批表》和《员工转正定级审批表》;

6、核算并发放集团公司员工工资;

7、受理员工薪酬投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薪酬指员工为本公司完成相应工作而获得的货币性报酬。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所有正式员工和试用期员工。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员工,除特殊注明外,系指本公司所有员工。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高管人员系指董事会全体成员(含董事会秘书)、监事会全体成员、经营班子全体人员。


第二章薪酬总额


第一条公司薪酬总额由工资性收入、福利二部分组成。

第二条工资性收入包括:标准工资、司龄工资、交通补贴、误餐补贴等。

第三条福利包括:法定福利、企业福利等。

1、法定福利:依据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必须向企业员工提供的福利项目。包括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等)。

2、企业福利:依照集团管理制度向企业员工提供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节庆费等;

3、具体福利项目和标准依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薪酬总额的确定: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成本控制策略的基础上,在每财政年度末,依据本年度经营业绩、薪酬水平和薪酬总额、下年度经营目标,并参照人力资源市场情况、地区及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拟定下年度薪酬总额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一条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包括标准工资、司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等,具体如下:

1、标准工资由董事会确定;此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2、高管人员享受用车补助、职务津贴、年节福利等相应福利。

第二条其他员工薪酬由标准工资、司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构成。具体如下:

1、标准工资按员工职级不同而不同。此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2、 员工试用期工资标准为相关等级正式员工标准工资的80%;试用期结束,履行考核手续并转为正式员工后,按正式员工待遇执行。

第三条奖金分为年度奖金与专项奖金。

1、年度奖金在公司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的情况下,对工作质量完成出色的部门和工作绩效突出的员工进行特别奖励。

(1)公司年度奖金总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予以核定;

(2)年度奖金发放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实现有重大贡献的相关人员,具体奖金分配方案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审定发放。

2、专项奖金为不定期不定额奖金,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为实现阶段性重大特定的目标而设定的特别激励措施。专项奖金方案由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为激励员工长期为集团服务和贡献,保持并提高员工忠诚度,设立司龄工资,按月发放。司龄工资标准为:在公司工作年限×500 元/年,上不封顶。


第四章薪酬的支付


第一条薪酬支付时间

当月薪酬发放时间为次月5日。如薪酬支付日遇公休日或节假日,则提前至放假的前一天。

第二条下列各款项须直接从薪酬中扣除:

1、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2、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高管人员除外);

3、与公司订有协议应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款项(如罚款);

5、司法、仲裁机构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项。

6、各类假别薪酬支付标准

(1)产假:按本人月基本工资(不含绩效工资)的80%支付。

(2)探亲假: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

(3)婚假: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

(4)护理假:(配偶分娩)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

(5)丧假: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

(6)公假:(参加各类考试)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

(7)哺乳假:享受社保部门支付的生育金,单位不再支付工资。

(8)工伤假:按劳动鉴定委员会结果执行,公司不再另外支付工资。

(9)普通病假:经营管理月累计请病假二天内不减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

医疗期在三个月以下时,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发放;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十二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以下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10)事假:月累计超出二天以上按日减发岗位基本工资。针对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经执行总裁批准,可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三条薪酬支付方式

1、工资、奖金用现金支付,由公司统一在银行办理员工个人工资帐户、卡,在支付日将实发薪资转入员工个人工资帐户、卡。

2、福利礼金、礼品的付给可以用现金或实物。

第四条工资核算

1、日基础工资=月基础工资÷30

2、小时基础工资=日基础工资÷8

3、加班工资

公司按排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在公休日(周休息日以下同)加班,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补休的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以下标准和集团公司《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规定审批程序发给加班费:

(1)延长工作日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加班工资=小时基础工资×加班小时数;

(2)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基础工资×加班天数×2;

(3)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基础工资×加班天数×3。

第五条考勤扣款

 按集团公司《考勤与假期管理制度》规定需扣款的缺勤,扣款额=日基础工资×缺勤天数。

第六条统一使用集团公司制定的《工资发放表》和《工资发放汇总表》。

第七条离职员工薪酬支付

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或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或员工因公司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而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离职的,离职员工在离职前按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办理了离职手续的,离职前的未发薪酬按以下规定计提、支付:

(1)离职月工作日的基础工资(包括基础提成工资)按日计算,绩效工资仍按正常月度工作绩效考核分计算,离职日后的缺勤按事假处理。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在离职日一次付清。

(2)年度绩效奖和超额利润提成奖:在年终后离职的,按公司当年计奖办法计发;年中离职的不计发。

2、劳动合同期内,员工因自己的原因要求离职,提前三十天向公司递交了书面通知,或经公司同意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不满三十日可以离职的,离职员工按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办理了离职手续的,离职前的未发薪酬按以下规定计提支付:

(1)离职月工作日的基础工资按日计算,绩效工资仍按正常月度工作绩效考核分计算,离职日后的缺勤按事假处理。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在公司员工薪酬支付日付清。

(2)年终后离职的,按公司当年的计奖办法计发,年中离职的不计发。

3、劳动合同期内,公司要求无过失员工离职,公司提前三十天或支付一个月基础工资后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员工应按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办理离职手续,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未发薪酬。

4、员工离职不按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的,不予发放离职月的应发未发薪酬,待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发放。

5、因员工过失,公司按违纪辞退处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从应发未发薪酬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必须追加赔偿。

第八条新进员工第一个月薪酬按工作实际天数发给,试用期工作时间不足三日的不支付工资。

第九条在每年度终了时,按该年度公司效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年底效益奖金方案,报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提取和发放年终效益奖金;年终效益奖金在每个考核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结算并一次性发放;在考核期间离职的员工,不补发年终效益奖金。

第十条员工兼任多个岗位,则依据其核心岗位(就高不就低)进行定级,兼职不兼薪。

第十一条公司亟需的特殊人才,可据市场薪酬状况确定其薪酬水平,其薪酬水平不受此制度的限制。


第五章薪资保密管理


第一条为鼓励各级员工恪尽职守,培养以贡献争取高薪的风气,以及避免优秀人员遭嫉妒,特推行薪资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领导应要求所属人员不探询他人薪资,不评论他人薪资,以工作表现争取高薪。

第三条各级人员的薪资除人力资源部主办核薪人员、发薪人员和各级直属领导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处罚如下:

1、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批准,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资,如有泄漏事件,另调他职。

2、探询他人薪资者,扣发当月1/5基本工资。

3、吐露本身薪资或评论他人薪资者,扣发当月1/5基本工资,如因此招惹是非者视情节严重性扣发当月工资或予以停职处分。

第四条薪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人力资源部查明处理,不得自行理论。


第六章附 则


第一条本制度由河北地有德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起草和修订,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发布。

第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制度由河北地有德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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